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简称海南省人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省的省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其常设机构为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历史沿革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根据《共同纲领》的规定,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由协商产生的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职权。1950年9月,海南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第一次会议在琼山县府城镇举行,选举产生海南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1953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决议,决定从1953年起逐级召开由人民普选产生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海南作为广东省的一个行政区域,由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和各市县选举产生省人大代表,并组成海南代表团出席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文化大革命时期,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遭受破坏,其职权被革命委员会取代[1]。
1984年1月,经中共广东省委批准,成立海南行政区人大筹备组,赵光炬任组长。1984年5月,海南行政公署被撤销,转而成立海南行政区人民政府,成为一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1988年6月,根据筹备组报告,成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尚不具备,拟召开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代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2]。1988年8月,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第一次会议在海口召开,选举产生了由32人组成的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3年1月,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海口召开[3],标志着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的成立。
组织机构
主席团
专门委员会
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共设置2个专门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和财政经济委员会。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增设了社会建设委员会[4]。
常务委员会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