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规定:印章直径5厘米,中央刊国徽,由国务院制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标识
中国共产党浙江省委员会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浙江省委员会中国共产党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浙江省监察委员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浙江省军区
浙江省人民政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的省级国家行政机关。
1949年7月,浙江省人民政府成立。1955年,根据五四宪法,成立浙江省人民委员会,期间选举的沙文汉、周建人2位省长均为浙江省籍人士。
1967年3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浙江进入军事管制状态,中国人民解放军浙江省军事管制委员会进驻杭州市,浙江省人民委员会旋即解散。1968年,浙江省革命委员会成立,仍旧实行军事管制。其间共有3位革委会主任。
1979年12月,重新组建浙江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机关驻杭州市省府路8号一号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1]:
根据《浙江省机构改革方案》,除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外,浙江省人民政府设置组成部门23个,直属特设机构1个,直属机构10个,部门管理机构7个[2][3]。
浙江省人民政府设置下列机构:
(办公厅挂省人民政府参事室牌子;经济和信息化厅挂中小企业局牌子;自然资源厅挂海洋局牌子;农业农村厅挂乡村振兴局牌子;外事办公室挂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牌子。)
(市场监督管理局挂知识产权局牌子;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挂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牌子;国防动员办公室挂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行委员会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江苏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共同管理,行使省级项目管理权限。浙江舟山群岛新区管理委员会与中共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工作委员会合署办公。)
(以上企业不列入省国资委监管序列,由省政府直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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