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部憲法由國務委員會(英语:Polish Council of State)導入,取代波蘭原本按三月憲法(存在至1952年為止)而採行的三權分立,並引進以蘇聯憲法為樣本的統一政權原則。立法機關在憲法的序言中,聲明國家為勞動人民之共和國。該憲法中新成立一機關,作為非實質主權的政權來源。此舉可能是想區分社會主義與資產主義的憲政體制,點出以民族為主的民族主權,和以「勞動人民」為主的新主權間之差異,並強調如此一來,可以在社會間製造革命性的改變,縮短與「有產階級」間的距離。人民掌權原則本是表示由群眾參與國家治理,並消除在階級、經濟與社會上的對立。在此雖然出現「勞動人民」一詞,但從馬克思主義的立場來看,其定義基本上與「民族」相似[1]。因此,國家的最高權立是作為「人民意願」的延伸之眾議院,而其他機關——司法機關及包含政府與國務委員會的行政機關——則隸屬其下。
參考來源
^P. Bała: Pod wezwaniem Boga czy Narodu? Religia a ustrój – studium przypadku polskich konstytucji. Warszawa: 2010, s. 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