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俊(1452年—1527年),字待用,號見素,晚號雲庄,福建承宣布政使司興化府莆田縣(今福建省莆田市)人。明朝政治人物,成化戊戌進士,歷仕四朝,官至刑部尚书。
成化十四年(1478年)進士,授刑部主事,進員外郎。其為人秉性耿直,不隨俗浮湛。其負責事情大多涉及權貴,曾經上疏請求斬妖僧繼曉,并治罪梁芳。憲宗大怒,命下詔獄。因後軍都督府經歷張黻論救,也一併被捕。經太監懷恩力救,林俊貶雲南姚州判官,張黻貶師宗州知州。當時朝廷言路堵塞,兩人名震京師。
不久,正月星變,憲宗感悟,恢復林俊官職,改為南京刑部員外郎。[1]
弘治元年(1488年),因舉薦升任雲南副使,[2]任內拆除鶴慶玄化寺等淫祀,并修建學堂。升按察使。弘治五年(1592年),調任湖廣按察使,曾經上疏稱陳時政得失。請求減少德安、安陸建王府及增修吉府的費用,不被批准。[3]弘治九年(1496年),引病歸鄉,久之舉薦起為廣東右布政使,不拜。此後再起為南京右僉都御史,總督操江。弘治十四年(1501年),再次上疏請求減免建造并遠離奸臣等,此外還舉薦侍郎謝鐸,少卿儲巏、楊廉,致仕副使曹時中等人。在江西時期,多次抑制寧王朱宸濠貪暴。因母喪丁憂回鄉。[4]
明武宗即位后,言官交相舉薦,朝廷內的江西人合疏乞求召還林俊。起為右副都御史,再撫江西,因父喪丁憂去官。正德四年(1509年)服闕,任四川巡撫,平定眉州人劉烈叛亂。因功晉升爲右都御史[5]。因得罪朝廷權貴致仕[6]。
明世宗即位后,起用為工部尚書,改刑部尚書。在任期間屢次印疾請辭,世宗均不予批准[7]。在刑部尚書期間,斬殺大量武宗時期權貴奸黨[8]。加太子太保。大禮議中,他與楊廷和一同反對世宗立生父為皇考。次年,以病致仕。嘉靖六年(1527年)四月初六,夜二鼓卒於家。享年七十六。入祀莆田乡贤祠。[9]。
《明倫大典》修成后,追論其罪,被削官。林俊為歷仕四朝,抗辭敢諫,最終因大禮議而去职,始終堅持為臣之大節。慶隆初年,恢復官職,贈少保,諡貞肅。[10]著有《西征集》、《见素文集》二十八卷、《奏疏》七卷、《见素续集》十二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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