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棠(?—?),字宗楷,浙江縉雲人。明朝政治人物,同進士出身。
宣德元年(1426年),李棠舉丙午科浙江鄉試,宣德五年(1430年),中進士,授刑部主事,為刑部尚書魏源、金濂所器用。升刑部員外郎,多所平反,進郎中。景泰年間,升任侍郎。隨後巡撫廣西,提督軍務[1]。景泰三年(1452年),思明土知府黃鈞嗣位,為庶兄黃矰使人殺滅家族,并以盜亂誣告。李棠率右參政曾翚、副使劉仁宅捉捕。黃矰則派人進入京師,上書請明景帝廢太子,立己子。明景帝大喜,則立升黃矰為都督同知,免除其罪。李棠得知后郁郁,累疏請求借病歸鄉,卻不領嶺表一物,以示清節[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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