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公司條例》承襲自英國法律。有限公司(Limited company,用於公司名稱上則為 Limited,縮寫為 Ltd.)共有兩種成立方式。其中一種為股份有限公司(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這種有限公司需要成員(股東)投入資金(股本)以換取公司股份,且各成員對公司的法律責任以其持有股權份數的未繳款額為限。另一種成立形式為擔保有限公司(Company limited by guarantee),這種有限公司成立時不必投入股本(且根據公司條例禁止擔保有限公司擁有股本),惟各成員須擔保於公司清盤時為公司提供一定數量的資金,且各成員對公司的法律責任只以此擔保額為限。以擔保有限公司方式成立的公司一般都是需要法人地位的非牟利組織,例如慈善組織、學校舊生會、政黨等,且成員的擔保金額通常都非常少。香港維基媒體協會亦是以擔保有限公司成立的。至於一般的牟利公司,則多成立為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所稱之有限公司或大陸的有限責任公司(有股本但不分股份)在香港並不存在。因此,需投入股本的有限公司,無論公司規模,都是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