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秉正(?—?),江西龍興路南昌縣人,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
洪武初年獲舉薦授海州學正,九年(1376年)明太祖因天變詔群臣言事。曾秉正上疏道:“當盡革向之所為,何者足應天心,何者足慰民望,感應之理,其效甚速”,得到明太祖嘉獎,召為司文監丞,同年改刑部主事,十年(1377年)出為陝西布政使司參政,同年始設通政使司後升通政使。不久因忤旨被罷職,貧困致無法歸里而賣掉自己四歲的女兒。明太祖聞後大怒,施以腐刑,後不知所終[1]。
参考文献
- ^ 《明史》(卷139):“曾秉正,南昌人。洪武初,薦授海州學正。九年,以天變詔群臣言事。秉正上疏數千言,大略曰:「古之聖君不以天無災異為喜,惟以祗懼天譴為心。陛下聖文神武,統一天下,天之付與,可謂盛矣。兵動二十餘年,始得休息。天之有心於太平亦已久矣;民之思治亦切矣。創業與守成之政,大抵不同。開創之初,則行富國強兵之術,用趨事赴功之人。大統既立,邦勢已固。則普天之下,水土所生,人力所成,皆邦家倉庫之積;乳哺之童,垂白之叟,皆邦家休養之人。不患不富庶,惟保成業於永久為難耳。於此之時,當盡革向之所為,何者足應天心,何者足慰民望,感應之理,其效甚速。」又言天既有警,則變不虛生。極論《大易》、《春秋》之旨。帝嘉之,召為司文監丞。未幾,改刑部主事。十年擢陝西參政。會初置通政司,即以秉正為使。在位數言事,帝頗優容之。尋竟以忤旨罷。貧不能歸,鬻其四歲女。帝聞大怒,置腐刑,不知所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