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師鐸獎於1982年由中華民國教育部創設,由當時的臺灣省、臺北市與高雄市輪流主辦,每年經地方、中央初審、複審、決審的流程,遴選出全臺灣各類組特殊優良教師,並公開頒獎表揚。2000年師鐸獎[1]由臺北市主辦,共表揚來自全臺灣173位各種教育類別的特殊優良教師。2001年至2009年師鐸獎停辦,2010年復辦。
受獎資格
- 從事教職盡心盡力,有具體成效且深受家長、學生及多數教師尊敬。
- 充分發揮專業精神及教育愛,具有端正教育風氣之特殊事蹟。
- 對各項教育專題、課程發展、教材教法及教具之研究、改進、創新或發明,有具體成效,足資推廣。
- 推行教務、學務、輔導、總務等校務工作有具體績效。
- 執行教育政策成效卓著。
參考資料
- ^ 教育部中華民國99年3月4日台人(二)字第0990024237C號令訂定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