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委員會,源自美國2002年7月通過的沙賓法案(Sarbanes-Oxley Act),該法案規定公開發行的公司,應設置由完全獨立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以強化公司內部的監控機制。審計委員會屬於董事會下設立的功能性委員會,藉由其專業與獨立的立場,協助董事會進行決策。
亞洲各國在亞洲金融風暴後,相繼引進獨立董事與審計委員會的制度,以強制或鼓勵的方式要求發行證券的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1]。
在台灣方面, 中華民國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應擇一設置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2006年3月28日金管會發布「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 2007年1月1日施行[2],2017年7月28日修正[3]。為有效發揮審計委員會之功能,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第2項亦規定,審計委員會中至少1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審計委員會應與會計師及內部稽核保持互動,以強化公司治理之效果。依金管會在2013年發布的強化公司治理藍圖,預計至2019年要完成「資本額在20億元以上的公司,必須要設立審計委員會」,以取代監察人制度[4];金管會也公佈從2020年至2022年,要逐步完成審計委員會及獨立董事的設置,以強化董事會監督的功能[5]。
參考資料
相關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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