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人的称谓常出现信托关系中;因此,在信托关系中的委托人就可称为信托人。
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于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第三条规定:“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下统称信托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民事、营业、公益信托活动,适用本法”。[1]
由此可见,信托人是信托关系中的委托人,是信托行为的重要当事方之一。信托的定义可以表述为:信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信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
相关条目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 中国政府网. [2024-08-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