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室又称外妇、别室、别妇[1]:32、别宅妇[2]:67、外宅妇[1]:33是中国社会奉行一夫一妻多妾制背景下,男性在家庭之外,供养、同居的女性。通常是单身女性,在法律上无配偶身份,类似当代所称情妇。有当代研究者将之视为姬妾的一类[1]:32。
自秦汉起,中国实行全国性的户籍制度。男性与妻妾、子女,及其他家属通常登记在一个户籍之下。而他的外室和其所生的子女,则有不与他的家庭同居共籍的特征[3]:6。魏晋时,男性供养外室成为常见现象,唐朝时盛行,宋朝之后成为公开合法的现象[1]:31。
历史
汉朝文献记有外妻、小妻一类名词。外妻一词,最早可追溯至春秋时期,是男子在外地为官时所娶的妾。当代研究者认为秦汉时的外妻、小妻一类,不是后世认知的外室。最早外室称为“外妇”,即《史记·卷五十二》所记,刘肥“其母外妇也,曰曹氏”。《汉书》顏師古注曰:“谓与旁通者”[1]:32。
魏晋时,士族门阀制度形成。权贵、 官员等身份的男性在家庭之外,供养外室成为常见的现象[1]:33。唐朝社会,男性供养外室形成风气[2]:67。多称外室为别宅妇、外宅妇。当代研究者总结,当时外室有“居于他宅、不与主妻同居、不合法”三个特点[4]:61。中国古代家庭嫡庶分明,妻妾地位悬殊。居于外宅的姬妾“上无主妇管束,下有群仆侍候”,成为一家之主,“这是宗法制的维护者无论如何都不能接受的”。唐朝政府开始把权贵、官员偷娶外室的行为定义为通奸,而加以禁止[1]:33。唐玄宗时,曾多次下诏禁止置“别宅妇”,并将官员的“别宅妇”没入宫廷,以示惩戒[2]:67。在张庭珪请求下,唐玄宗放宽政策,不再将“外宅妇”没入宫廷,而是择人另嫁[1]:34。唐前期,外室多是“良家士女”出身,中唐以后,多是“妓人”、“倡家”,即歌妓、乐工、婢女一类出身,或称为“别第妓人”[4]:62。
宋朝以后,外室由隐密变为公开,由不合法变为合法[1]:34。明清时期,常见外出经商的商人在行商之处,以娶妻之名另立家室,是谓“两头大”。此类外室,被视为妾室。虽非明清法律许可,但现实中,经过人为美化后,与丈夫原配家庭具有“‘平等性’的地位”[5]:45—46。
所生子女
外室所生子女,即别宅子、别室子,与奸生子身份重叠[3]:5—6。
參見
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