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部分中央企业的正职领导人选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研究决定,在中央发文中称为“国有重要骨干企业”或“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
企业名单
管理情况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包括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在内的中央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有重要骨干企业的董事长、党委(党组)书记、总经理,人选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研究决定,这与一般副部长级干部的任免权限相同,因此被认为相当于副部级干部。
2001年,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和公务回避暂行规定》。[1][2]
相关条目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