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规定:印章直径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由国务院制发。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简称三峡建委),是已撤销的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负责三峡工程建设和移民工作的决策。
1980年7月,邓小平亲赴长江三峡考察,加速了已争论数十年的三峡工程论证进程。1984年2月17日,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在北京中南海召开会议,专题研究三峡工程。会议讨论了有关三峡工程建设与移民的管理机构等问题,讨论了由水利部提出的《关于建议立即着手兴建三峡工程枢纽工程的报告》,并决定成立国务院三峡工程筹备领导小组,筹备“三峡特别行政区”和三峡开发公司。领导小组由国务院副总理李鹏任组长,宋平、杜星垣、钱正英任副组长。会后经协商,3月15日李鹏、宋平、杜星垣、钱正英向国务院和中央财经领导小组递交《关于开展筹备三峡工程若干问题》的报告,在“妥善解决库区移民问题是三峡工程成功的关键”这部分中提出“可考虑建立三峡特区的建制,成立特区人民政府,直属国务院领导,享受省、市(区)一级政府的待遇”的方案,并建议“由三峡工程筹备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并商两省后,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4月5日,国务院转发了该报告,原则批准《长江三峡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1][2]。
1984年4月24日,李鹏首次以国务院三峡工程筹备领导小组组长的身份在北京主持召开国务院三峡工程筹备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会议传达中办、国办转发的《关于开展筹备三峡工程若干问题》的报告,宣布正式成立国务院三峡工程筹备领导小组[1][2]。
1986年5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以中发12号文件印发《关于将三峡省筹备组改建为三峡地区经济开发办公室的通知》,撤销三峡省筹备组,改为国务院三峡地区经济开发办公室[1]。
1992年3月,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建三峡工程的决议。1993年1月3日,《国务院关于成立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的通知》(国发〔1993〕1号)发出,国务院成立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简称三峡建委),作为国务院领导三峡工程建设和移民工作的高层次决策机构。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三峡工程移民开发局(移民开发局在国务院三峡地区经济开发办公室的基础上组建)[3]。1996年11月,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监察局成立。2002年1月,原三峡建委办公室、移民开发局和监察局合并,重新组建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简称三峡办,加挂“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三峡工程稽察办公室”牌子),作为三峡建委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其日常工作,自国务院决定开展三峡后续工作后,负责三峡后续工作规划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监督管理[4]。
截至2013年8月28日,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共召开18次全体会议:
2018年3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方案规定:“优化水利部职责。将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并入水利部。不再保留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5][6][7]
1993年《国务院关于成立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的通知》规定,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是三峡工程高层次的决策机构”[3]。
1993年《国务院关于成立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的通知》确定的组成人员是:
1998年5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成员的通知》调整后的组成人员是:
2003年4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国办发〔2003〕37号)调整后的组成人员是:
2007年4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国办发〔2007〕25号)调整后的组成人员是:
1999年规定:正部级国务院办事机构的印章,直径5厘米,中央刊国徽,由国务院制发。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国务院三峡办。兼挂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三峡工程稽察办公室,一套人员、两块牌子)是三峡建委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国务院三峡建委的日常工作,自国务院决定开展三峡后续工作后,负责三峡后续工作规划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监督管理。
国务院三峡办主要职能:
根据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三峡工程稽察办公室)主要职责,办公室下设6个职能司和机关党委: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下设两个直属单位:
1999年规定: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由水利部制发。
水利部三峡工程管理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内设机构。
根据有关规定,水利部三峡工程管理司承担下列职能:
根据有关规定,水利部三峡工程管理司设置下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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