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醫是負責軍人健康維護、疾病及意外預防等事務的軍職人員。軍醫都受過專業醫療訓練,能夠與一般的部隊隨行,於戰爭中為軍人隨時隨地進行醫療事務。
名稱
軍醫在不同國家的部隊裡有其官方的特别名稱。中國人民解放軍稱衛生兵或衛生員。在中華民國國軍稱軍醫為「醫官」、「醫護士」、「醫護兵」或「醫療兵」。在美國陸軍,軍醫自2005年12月起稱為“68W”。在美國海軍和美國海軍陸戰隊裡,稱為海軍醫務兵。在英國陸軍裡,軍醫稱為作戰醫療技術兵,隸屬皇家陸軍醫療隊。在日本自衛隊裡,稱為「衛生科」(えいせいか)。在大韓民國國軍裡,稱為「醫務兵」(의무병)。
標識
根據日內瓦公約,包括軍醫在內的所有擔任戰地救護任務的人員,均需要在左臂佩戴有紅十字或紅新月標誌的防水臂章,以保護他們的安全(詳見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公約第一公約——《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第四十條)。
历史
於《日内瓦公约》签署前,第二次世界大战时的欧洲战区中,同盟国与納粹德軍有一种不成文的礼节,双方都不會故意向正在進行醫務的军医开火。此礼节,於大战后引入了《日内瓦公约》。但在太平洋战区卻截然相反。日军的政策把军医當作主要攻擊目标,这迫使盟軍陣營的军医在隨軍時脱掉臂章。此外,美国海军陆战队時常为了迷惑日军,改用其它的称呼来稱呼军医。
武器使用限制
按照《日内瓦公约》,蓄意向无威胁的军医开火是一种战争罪。多年来,大多的军医都會携带着最少的附带武器,例如手枪及匕首等。现在,常见的個人防衛武器是非全自动的步枪、卡宾枪或冲锋枪等。军医可以装备武器,然而功能一般只是限時防守己方以及自衛。如果軍医使用武器用作进攻,或者携带进攻性武器,如狙击步枪、机关枪和榴彈發射器等,軍醫會自動失去《日内瓦公约》對軍醫的法定保护。[1]
参考文献
- ^ [1]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
- 美国陆军士兵手册和培训指南(STP 8-91W15-SM-TG, Soldier's Manual and Trainer's Guide, MOS 91W, Health Care Specialist, Skill Levels 1/2/3/4/5)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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