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櫆(?—?),江西臨川人。晚明閹黨官員。
生平
萬曆二十八年(1600年)庚子科舉人,四十一年癸丑科进士。四十四年六月任福建海澄县知县[1]。天啓二年(1622年)四月考选,授刑科給事中,首劾太常寺少卿管国子监司业事董其昌居乡贪纵,居官放诞,不宜在师表之地。后投靠魏忠賢閹黨,與魏忠賢的外甥傅應星友好。天啟四年三月十九日[2],傅櫆借「汪文言案」彈劾左光斗、魏大中,誣“招權納賄”[3]。崇祯元年三月升兵科右给事中,五月升太常寺少卿,十月,生员魏学濂剌血上书,鸣父魏大中之冤,旨令看议。崇祯二年正月列名阉党,被削籍为民。
注釋
- ^ 崇禎海澄縣志,卷6葉2
- ^ 俞正燮:《癸巳存稿·書<蘆城平話>後》
- ^ 劉若愚:《酌中志·外廷線索紀略》
參考書目
官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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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 陶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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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海澄縣知縣 1616年-16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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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任: 譚世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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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曆四十一年(1613年)癸丑科殿試金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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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甲 賜進士及第 共3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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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甲 賜進士出身 共67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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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甲 賜同進士出身 共274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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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賜進士出身 共1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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