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羽球協會 (英語:Chinese Taipei Badminton Association ,直译: 中華臺北羽球協會,CTBA),簡稱中華羽協 ,成立於1973年3月16日,首任理事長為前中華民國參謀總長 彭孟緝 [ 1] :12 。中華民國半官方的運動組織,隸屬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 ,主要負責與羽毛球有關的相關事宜,包含推廣羽毛球運動、舉辦全國性及國際性之羽毛球比賽、選拔及培訓代表隊 成員參與國際賽事[ 2] 。
歷史
台灣羽球發展初期在基隆、台北地區較為盛行,主要活動人口多位於軍中及公家機關,其中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 副總司令李立柏 為當時推廣羽球的主要人物[ 3] :87 。1954年,台灣省體育會羽球協會 在台北市 萬華青年會體育館成立,由李立柏擔任首屆主任委員,同年舉辦的臺灣省運動會 首度將羽球列入表演賽[ 4] :103 。1955年3月,第一屆台灣省羽球團體賽在台北市青年會球場舉辦[ 4] :83 。
1956年成立的中華全國羽球委員會 ,為現今中華羽協的前身,由時任國防部 總參謀長 的彭孟緝 擔任首屆會長,而李立柏則擔任副會長一職[ 1] :12 [ 3] :87-88 。1957年6月,中華全國羽球委員會以「National Badminton Association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的名義加入国际羽毛球联合会 (IBF,現羽毛球世界联合会的前身)[ 3] :87-88 ,並在1959年10月舉辦第一屆全國羽球公開賽[ 4] :11 。
1973年,中華全國羽球委員會更名為中華民國羽球協會 [ 1] :12 。3月16日,在國際羽聯的會籍更名為「Taiwan Badminton Association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並且一度更名為「Taiwan Badminton Association」[ 4] :11 [ 3] :87 。1976年,第一屆中正盃羽球賽開幕,全國羽球公開賽遂與中正盃合併舉辦[ 4] :11 。
1978年2月,部分國家因為不滿國際羽聯接受中華民國 為國家組織[ 註 1] 、拒绝因南非政府的种族隔离 政策而中断南非 的会员资格以及拒絕修改國際羽聯章程中的不合理條款,在非國際羽聯會員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帶領下,成立另外一個國際性羽毛球組織:世界羽毛球聯合會 (英語:World Badminton Federation ,簡稱WBF)[ 註 2] ,並曾經舉辦過兩屆自己的世界羽毛球錦標賽 (1978年 、1979年 )。1981年1月,中華民國羽球協會在國際羽聯的會籍名稱改為中華台北 羽球協會[ 註 3] ,在此情況下,加上國際羽聯決議禁止南非參加大型羽毛球賽事之後,世界羽球聯盟與国际羽毛球联合会於1981年5月26日正式合併[ 4] :207 [ 5] [ 6] :8-9 。
1980年1月11日,舉辦第一屆台北國際羽球邀請賽 (現今中華台北羽球公開賽 前身)[ 4] 。1983年2月,舉辦第一屆中華民國全國羽球排名賽 [ 4] 。
2019年5月,亞洲羽毛球聯合會 在舉行蘇迪曼盃 期間召開年會並全面改選執行委員會,時任中華羽協理事長張國祚 以第三高票當選副主席[ 7] 。
歷屆理事長
歷屆理事長列表如下[ 8] :
屆
姓名
就職年分
卸任年分
1
彭孟緝
1973年
1976年
2
徐鼐
1976年
1985年
3
吳文達
1985年
1989年
4
吳文達
1989年
1991年
5
羅光男
1991年
1994年
6
李昌槿
1994年
1997年
7
郭碧東
1997年
2001年
8
鄭榮煇
2001年
2005年
9
郭正亮
2005年
2009年
10
程俊琅
2009年
2013年
11
程俊琅
2013年
2017年
12
張國祚 [ 9]
2017年
2018年
13
張國祚[ 10]
2018年
2022年
14
張國祚[ 11]
2022年
2026年
主辦賽事
國際賽事
國內賽事
曾辦賽事
甲組與乙組
中華羽協在所舉辦之全國性賽事中的全國羽球排名賽和全國羽球團體錦標賽,將參賽選手和比賽項目分為甲組與乙組。
全國羽球排名賽
甲組:甲組比賽僅限擁有中華羽協認可的甲組球員可以參加。
乙組:乙組比賽凡具備中華民國 國民身份者即可參加,每次乙組排名賽成績將決定選手是否能晉級甲組。中華羽協會於每次排名賽公布晉級甲組名額。
全國羽球團體錦標賽
甲組:僅限擁有羽協認可的甲組球員可以報名參加。
乙組:具中華民國國民身份者,除甲組球員及國小學生外皆可參加。
爭議事件
贊助商爭議
台灣優乃克 於2010年起正式簽約贊助中華民國羽球協會,合約中要求選手若以國家代表隊身分出賽時,必須穿著優乃克提供的服裝、球鞋、球拍及球袋。臺灣 羽球 選手戴資穎 為勝利體育 所贊助之選手,但羽協為保護自身贊助商,要求中華台北代表團 參加2016年夏季奧林匹克運動會 的羽球選手身上不能有其它廠商的商標[ 12] 。事件期間據媒體報導,截至2014年至少已有三名選手及一名教練遭到懲處[ 13] ,因選手必須透過中華羽協才能報名參加國際羽聯 所舉辦之全球性賽事,而迫使選手就範[ 14] 。
参见
註釋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